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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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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2019年修订)
日期: 2019-11-1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师资队伍,现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资源、计划管理。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目标要求,结合本单位教师学历结构状况制定培养计划。

(二)按需培养、学以致用。向教学、科研一线骨干教师倾斜,向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建设的学科(专业)倾斜。

(三)提高素质、注重质量。学校鼓励教职工报考国内“双一流”院校(学科)、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以及国(境)外与我校合作办学的学校。

二、基本要求

(一)以学校整体发展需要、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为前提,有计划地进行培养,重点支持教学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综合素质较好的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

(二)教职工在职或脱产报考博士学位,所报专业必须符合我校教学及专业设置要求。

(三)为维护正常教学及管理秩序,各单位应按培养计划安排申报人员分批攻读博士学位。“十四五”期间,各工科教学单位中,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录取资格的专任教师应达到10%;其他教学单位中,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录取资格的专任教师应达到5%。

(四)鼓励管理教辅单位人员,转向教学一线。获得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科级以下管理人员,必须到教学单位业务岗位工作。

三、申请报考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厚德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符合国家关于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政治、业务、身体、年龄等条件,报考专业应与提出申请时或攻读学位后所从事专业(教学、科研、行政及教学管理)方向相一致。

(三)在职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层次者须在学校工作年满两年以上,其他符合攻读博士学位条件的教职工需在学校工作年满五年以上,专业基础扎实,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培养前途,愿意与学校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各教学院(部)根据学校要求的师资队伍学位提升目标,结合学院学科建设统筹安排,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师资队伍博士学位提升计划,包括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符合申报条件有意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于每年10月份按要求填写《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经本单位同意后,所在教学(院)部,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际工作需要,做好报考审验工作,并出具推荐意见。教师需到教务处签署意见,辅导员到学生处签署意见,攻读国外博士学位人员还需到国际交流处签署意见。

(三)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报校领导审批。

(四)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须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五、待遇与义务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待遇与义务

1.在职学习期间的工资(含绩效工资)待遇、评定职称、晋级(晋升)等方面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

2.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履行相关协议,取得学位后,学校按规定为其报销部分培养费和交通费;

3.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按照协议规定,须为学校继续服务满8年;

4.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应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完成规定工作量并参加年度考核工作,参加学校及本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每年可减免1/4的教学、科研或其他业务工作量;

5.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学习专业和学习院校,应按时完成学业,博士研究生从签订读研协议之日起到拿到博士学位不得超过6年;学习人员不得无故中途停止学业,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取得学位者,学费等费用自理;

6.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习结束后,凭博士学位证书到学校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人事处将有关证明材料存入人事档案并按规定落实有关待遇;如本人未履行协议规定,将按学校有关人事制度和协议有关事项进行处理;

7.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后,为学校服务的年限按本人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服务期不满辞职的,学校按规定收回已经报销过的培养费用,并按照协议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

8.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每年请假攻读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待遇与义务

1.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脱产攻读时间一般为1-4年,可以按月向学校借取生活费,借款额度按职称区分:副高级以上职称4000元/月、中级职称3000/月、无职称2500元/月;

2.攻读博士学位一年后,完成课程学习,若能回校工作并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按在岗教职工同等职级享受相关待遇;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仍未毕业的,生活费、学费等费用自理;

4.获得学位(学历)证后,回学校工作者,按照法定学制年限,参照本人的年度工资额度(不含年终绩效工资)进行汇总,抵扣借款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对博士学位攻读者的资助资金发放给本人;离开学校另行择业者,博士毕业一年内退还向学校借取的生活费;

5.行政、教学管理人员研读博士学位期间,保留现有行政职务级别;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人员须履行相关协议,取得学位后,学校按规定为其报销部分培养费和交通费;

6.脱产攻读博士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学历)后,须再为学校服务满10年。

(三)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社保办理

学校应为其办理相关保险。学校承担部分由学校缴纳。个人承担部分,若有工资,从工资中逐月扣除;若无工资,按年度一次性预先缴纳。

(四)取得博士学位后的工资待遇

国内在职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年限内拿到学位、学历证者,国外在职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年限内拿到学位证者,与毕业时学校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享有同等待遇。国内在职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年限内拿到学位证者,按照《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博士引进实施办法》(郑工政〔2018〕91号文件)中相应类别博士待遇的70%发放。

六、费用报销

(一)报销程序

经批准攻读博士学位者,其培养费采取以学校承担为主与本人承担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学校承担培养费的80%,个人承担培养费的20%。攻读博士学位培养费资助工作由财务处牵头,人事处协助进行,实行“严格把关、规范程序、凭票报销”的方式,保证资助工作落实到位。其报销程序是:

1.攻读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学历)后,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持学位(学历)证原件、培养费报销申请报告和相关票据到人事处登记,经财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先报销学校应承担培养费的50%;

2.攻读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在服务期内(取得博士学位后服务满4年)再报销学校应承担培养费的30%;

3.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服务期满时(在职攻读者取得博士学位后服务满8年、脱产攻读者取得博士学位后服务满10年)再报销学校应承担培养费的20%。

(二)攻读国内博士学位期间的交通费,取得学位后,每年12月份(法定学制年限内)报销两次,报销前先去人事处审核,报销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每年(法定学制年限内)报销一次往返经济舱机票费用。报销前先到国际交流处审核。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学校最多资助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一次。

(二)报考申请的有效期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同意报考者,如果当年未能录取,此后再要报考,需重新提出申请。

(三)教职工不按学校规定执行,未经学校批准在职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八、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关于印发《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校政字〔2015〕5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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